承德市口腔醫院病歷復印管理規定
根據國務院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和衛生部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》,所有由醫院保管的病歷一律不能外借,但可按規定復印病歷。本院病歷復印規定如下:一、病人復印病歷應提交病歷復印申請表經醫務科審批并提供相關材料,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,到本院病案室由病案管理人員復印,并加蓋我院公章。
二、病歷復印應當由科室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陪同復印。
三、允許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:門(急)診病歷中化驗單(檢驗報告單)、醫學影像檢查資料、特殊檢查(治療)同意書、手術同意書、麻醉及手術記錄。
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,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,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、疑難病例討論記錄、上級醫師查房記錄、會診意見、病程記錄等。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院方保管。
四、受理病歷復印的申請人: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、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、保險機構。
五、病歷復印申請人需提供如下證明材料:
1.申請人為患者本人: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。
2. 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: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患者的授權委托書。
3. 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:患者死亡證明、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、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(戶口簿)。
4. 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:患者死亡證明、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、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,以及近親屬授權委托書。
5. 申請人為保險機構:保險機構介紹信、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。
6. 公安、司法機構: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、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。
病歷復印審批申請單及申請人有關證明材料由病案室留檔備案